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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交通局
通市交议字[2007]6号 签发人:程炳玉
对市五届人大三次会议
第98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段福玲代表:
您在市五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大风景区的广告及宣传的建议》(第98号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1、道路交通标志的设置规格应按照《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的规定,这是我国道路交通标志设计的强制性标准。该标准规定为避免造成信息干扰,在道路交通标志上不得加挂其他非公路标志。
2、设立非公路标志应当办理行政许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在国、省公路两侧设置旅游宣传牌等非公路标志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
(印章)
二00七年五月十六日
代表对此答复是否满意并签字:
承办单位联系人姓名及电话:通化市交通局李杰 3213616
抄送:市人大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市政府办公室议案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