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交通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吉
林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规定,现将通化市行政区域内水路运输行政管理权、行政执法权委托通化市
地方海事局并以通化市交通局的名义行使,具体如下:
一、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至第四款内容的行政处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五至第六款行政处罚,受委托人仅负责案件的承办事项。
上述委托事项自2008年1月5日至2009年1月4日有效。
二00八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