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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的通知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年09月18日   

为减少汽车驾驶员携带的证件,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批示精神,经研究决定,从一九九二年十月一日起,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行驶在我国境内道路上的各类汽车,均必须持有交通部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以下简称《道路运输证》),并随车携带,以备查验。

《道路运输证》封面为墨绿色人造革,规格100MM×70MM。上方字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分两行横排),中段为公路路擞,下方字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制”,烫金字。

二、营业性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由“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免征、免办)凭证”、“公路运输营运证”、“运输管理费缴讫证”合并组成,非营业性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由“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免征、免办)凭证”、“道路非营业运输证”合并组成。(道路运输证》中缺少任何一种组成内容的,均为无效证件。使用《道路运输证》后,非营业性运输统一行车路单,不再作为非营运车辆的通行凭证。

从事运输的拖拉机和除汽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仍使用原证件。

三、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交通主管部门是《道路运输证》的主管机关,负责《道路运输证)的发放管理和监督使用。

  《道路运输证》的核发程序为:车主购车后先向交通稽征机关办理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兔征、免办)凭证或验证手续,后向道路运输管理机关办理营运或非营运手续,各组成内容齐备后,由道路运输管理机关发给《道路运输证》。

四、交通部门检查站点和检查人员负责《道路运输证》的查验。检查人员查验《道路运输证)时,应持有并出示交通部统一制发的证件和标志。查验《道路运输证)的工作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在固定站点进行,也可流动进行。

五、《道路运输证》的年审,按原公路运输营运证年审的办法进行。每年七月三十一日为当年度审验终止期。审验终止前,上年的年审验章有效,审验终止期后,除持有车籍所在地县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关出具的延期审验证明外,无当年审验章的《道路运输证》按无效证件处理。非营业性车辆道路运输证》年审问题另定。

六、遗失《道路运输证》办理挂失手续后,按第三项规定的程序补证。

车辆转籍、过户,凭过户证明文书,按第三项规定程序换证。

车辆报停,由车箱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关暂收回《道路运输证》。

车辆转换用途,由车箱所在地县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关和稽征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七、使用道路运输证后,涉及一些管理法规、规章的适用和解释,以及管理上的一些技术性问题,另文下达。

八、《道路运输证)自一九九二年十月一日核发,至一九九三年六月三十日结束。在核发期间,新证、原证同时有效,已核发新证的地区不得对未核发地区持用原证的车辆作违章处理。

九、有关《道路运输证》印制和分发的具体事务,部委托中国道路运输协会办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可直接与该协会联系。

十、为提高核发证工作的效率,方便车主;核发证工作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各职能机关应实行联合办公,车辆较多的单位可上门办理,或分片处理。在核发证的同时应搞好登记建挡工作。

十一、本次核发《道路运输证》不向车主收取工本费和手续费。

以上通知望认真执行。对核发证工作和启用新证后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报部,以便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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