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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交通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办法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年09月17日   

通化市交通局党风廉政建设

责任制责任追究办法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中共中央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 规定〉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确保党风廉政责任制落实,依照通办发[2002]15号文件,制定本办法。
    一、责任追究的原则
    1、纪律面前人人平等;
    2、从严治党、违者必究;
    3、实事求是、体现政策;
    4、分级负责。
    二、责任追究的对象
    1、局机关各科长和事业单位主要领导干部;
    2、局独立事业单位领导班子。
    三、责任追究的内容
    1、对上级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完成得不好的;
    2、在职责范围内因渎职、失职、官僚主义造成的重大事故,致使国家、集体资产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3、因疏于管理,教育不严格,导致科室人员和单位的干部职工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4、对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的;
    5、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不查的。
    6、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7、违反选拔任用干部工作纪律和规定提拔使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
    8、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知情不管的;
    9、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
    10、未认真履行职责,发生其他严重问题的。
    四、责任追究的形式
    1、诫免谈话;
    2、通报批评;
    3、纪律处分;
    4、组织处理;
    5、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责任的认定
    (一)领导责任认定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仅要追究具体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追究领导责任。
    1、问题发生前,防范教育不力的;
    2、有关制度不健全,监督管理不到位,廉政建设情况掌握不够,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处理不及时、不严肃的;
    3、对科室人员和直属事业单位的违纪问题不采取措施制止,甚至隐瞒、庇护的。
    (二)直接责任认定
    1、凡属主管领导失察、失管、要求不严,没有做好工作发生问题和造成了严重后果的,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负领导责任;
    2、由集体研究决定而发生问题的,由主要领导或主持研究的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
    3、由主管领导个人决定或批准而发生问题的,决定或批准人负直接领导责任。
    六、责任追究的程序和办法
    1、纪检监察部门在查办案件时,除查清当事人的问题外,还要进一步调查了解其领导人是否负有责任,凡有责任的,同所查案件一并调查。确需责任追究的,按政策规定予以追究。
    2、纪检监察部门在开展专项治理、执法监察、廉政考察以及工作检查时,发现需要追究责任的,要提出建议报党委同意后进行调查处理。
    3、建立请示报告制度,纪检监察工作遇有阻力,不能正常实施责任追究,要及时报告党委或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请示报告。
    4、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三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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